株洲市就业见习对象范围如下:
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
3.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4.凡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符合条件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生,须全部纳入当地见习政策范围。
5.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以领取见习补贴为见习依据)。
注意事项: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会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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