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一、办理对象
港澳台居民(包括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港澳居民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二、受理机构
居住地“一门式”公安专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
三、办理条件
(一)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可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已在广东省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3.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换领、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四、所需材料
(一)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1)有效期内且租期半年及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2)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有效的购房合同;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当前租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5)用人单位出具的当前居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6)就读学校出具的当前居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7)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8)有效期内且期限超过半年的劳动合同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9)用人单位出具的存续时间超过半年的劳动关系证明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10)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材料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11)有效学生证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12)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13)其他能明确居住满半年和居住地址的证明材料。
4.未满16周岁,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由监护人带领申领人一起前来申办的,无需额外提供代为申领手续材料;仅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申领人没有前来办理手续的,还需提供能证明申领人与监护人监护关系的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护照、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等任一种)。
(二)换领、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对于地址变更换领的,提供地址变更相关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1)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
(2)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有效的购房合同;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当前租住的住宿证明;
(5)用人单位出具的当前居住的住宿证明;
(6)就读学校出具的当前居住的住宿证明;
(7)其他能明确居住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
4.未满16周岁,可由监护人代为换领、补领。由监护人带领申办人一起前来办理的,无需额外提供代为换领、补领手续材料;仅由监护人代为换领、补领,申办人没有前来办理手续的,还需提供能证明申办人与监护人监护关系的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护照、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等任一种)。
五、办理程序
申办人持所需佐证材料前往居住地“一门式”公安专窗办理。受理单位受理申办人申请后,通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系统采集录入申办信息和证明材料,提交蓬江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统一制作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六、办理时限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时间从受理到发放证件为10个工作日内。
七、领证方式
申办人可以选择到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选择邮寄领取证件。选择邮寄领取证件的,邮费到付。
八、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每证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