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低保申请指南
一、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第六条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 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七条 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 生活费用支出等统一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由人民法院 宣告失踪人员。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 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 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 入和转移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其中: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 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 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 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 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 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 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 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 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 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 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 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 联网理财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 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财产。
二、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 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 二、三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一级肢体残疾、视力残疾,靠父 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抚养)、无固定收入且个人财产符合认定条件 的成年单身无业残疾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 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 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一、 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 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 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家庭中患 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四)在提出申请前 1 年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重特大疾病个 人自负费用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 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五)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且收 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家庭成员中存在多人同属一户、单户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条件 的情形按一户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 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 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 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 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 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在高收费学校就读,自费安排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出国 留学或高额入托的。
第十五条 本市户籍地和居住地分离的家庭,可以向居住地 申请低保,居住地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开展入户调查等 低保审核确认、低保金发放等工作,户籍地镇(街道)应当配合 做好相关工作。
空挂户、集体户低保审核确认由居住地镇(街道)负责。
城乡混合家庭可以以城市居住地申请低保,城乡低保标准一 体化之前按照城市低保标准认定。
户籍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受理地区县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外省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 作。
加快推进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7市省会经济圈社会救助一体化发展,构建区域现代化社会救助体 系。
第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 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 1 年以上;
(二)至少有 1 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 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 1 年以上;
(三)至少有 1 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 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 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 1 人及以上具有济南户籍的应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财政供养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 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 应当如实填写《低保备案表》,均实行备案管理。区县民政部门对 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 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