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就城市依法、文明养犬的要求和违法违规养犬的罚则作出提示。
相关罚款规定如下
1、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违者,没收犬只,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到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治安大队免费办理犬证,也可以通过“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在线免费办理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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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携犬出户必须系犬链,且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违者,第一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3、因携犬不系犬链出户造成犬只伤人,具有驱使犬只伤人或对犬只伤人放任不管的,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约束犬只,使犬只脱离犬主管控视线的情形之一,以故意伤害他人给予治安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者,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违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6、养犬人应当配合、服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劝告和管理。应当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的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
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不及时补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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