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灵活就业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武汉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武汉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注:目前武汉家庭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家庭首套房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存量房时,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不得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
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法为: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二、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除需符合上述规定外,还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三、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政策来源:武汉公积金官网(https://gjj.wuhan.gov.cn/zwgk_10/xxgkml/zcfg/zcyw/202402/t20240226_23632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