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病种:不限病种
门槛费:100元
报销比例:在职60%、退休70%
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在职3000元、退休4000元
2.门诊慢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35个病种。
具体病种如下:
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治疗、心功能不全、脑梗死、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癫痫、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异常、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心脏病、精神病、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结核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兹海默病、银屑病、多发硬化、系统性硬皮病、消化性溃疡、脊柱关节炎、炎症性肠病、心律失常、颅内/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脑瘫、紫癜
门槛费:200元
报销比例:在职80%、退休83%
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
单个病种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年度累计支付限额50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门诊特特殊疾病: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症精神病、肺动脉高压
门槛费:0元
报销比例: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90%、退休93%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5%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8%;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8%
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15万元
4.住院医疗待遇
病种:不限病种
门槛费: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再第一次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执行,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90%、退休93%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5%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8%;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8%
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15万元
5.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实行限额补助
实行限额补助:
自然分娩:2000元;
人工干预分娩:2500元;
剖宫产:3000元;
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等其他手术的3500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病种:不限病种
补助条件: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超过本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补助标准:
按职工基本医保相同支付比例予以赔付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65万元
异地就医待遇
病种:不限病种
门槛费: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
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计算,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临时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20%
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