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下列规定共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1.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单位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按照0.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
2. 按照2%的比例缴纳[若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时,以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工资发放部门或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时,按照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时,按照300%计算,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4. 补缴医疗保险费人员的缴费基数以本人最新工资收入为依据,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二.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和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
1. 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和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3%,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酌情补助。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元/人.月,参保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承担2元/人.月。
2. 大额医疗补助费和大病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工资发放部门一次性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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