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后续进行了补缴,还能享受待遇吗?
1.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二.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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