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试用期内,员工如因以下几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即便对于试用期员工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第三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