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人账户管理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应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状况终身记录,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1.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相关规定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2.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执行。
4.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保人出国定居并丧失国籍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3)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5. 参保人有权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参保人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6.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 高龄补贴标准
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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