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现行《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换发出生证需要
当事人提供的换发申请
查看《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
拓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证件:
(一)2010年3月1日后河北省境内非计算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的;
(三)项目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全、字迹不清、不真实、不准确、被涂改的;
(四)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指定,为本机构以外出生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申报户口前《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已拆切的;
(六)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七)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