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人才购房补贴注意事项

地方特产2023-09-13 18:55:11无忧百科

株洲人才购房补贴注意事项

  一、《株洲市人才购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获得我市人才购房补贴的人员,五年内(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算)不得将其所购房屋转让或商业抵押(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且不得流出株洲工作。

  二、申报我市人才购房补贴的用人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人才购房补贴申报审核和管理, 杜绝同一人员重复申报,并加强离职人员管理。对获得我市人才购房补贴后流出株洲的人员, 应在离职之日起 15 天内书面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科(联系电话:28686928)并追回购房补贴。对离职但未离开株洲工作的,要求人才将与新的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交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科。

  三、对于违反我市人才购房补贴有关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退回人才购房补贴的,退款缴纳至户名:株洲市财政局地方财政库款,账号:18020000000327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株洲市中心支库。退款后,请到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确认退款成功,并将退款确认单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科(市住建局401办公室)。

  四、《株洲市人才购房补贴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将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且不再享受我市市区人才服务相关政策。对个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不再享受市政府其他财政支持,并提请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人才  株洲  株洲市  建设局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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