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一、收养条件
(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相关手续
(一)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受理审查、发证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三)户口迁移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