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近5年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含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者;
(4)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者;
(5)2020—2022年度因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被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不得重新申报;
(6)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 申报人员条件
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任职资格时间、聘任时间、参评论文、获奖项目、业绩成果等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1. 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县市区、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评价标准,制定赋分细则,但不能低于省市级标准。要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运用和教育教学能力,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教师履职尽责情况评价,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等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一级教师以上职称评审课题评价标准设置过渡期。
2. 进一步科学界定范围。要严格根据申报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三定方案”和具体岗位职责,明确申报人职称评审类型。要严格按照考核认定办法适用范围审核申报乡村高级、中级教师考核认定人员,确保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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