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30×津贴发放天数。
发放标准:
1、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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