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具备条件:
(一)生活用房、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分区管理;
(二)根据照护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具有照护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除上述条件外,承接病情稳定智力、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的机构,还应具备能够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提供托养、康复、急性期住院及缓解期维持治疗的相关资质。
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制度,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为照护对象提供衣、食、住、医等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等基本生活照护服务。
银川市各县(市)区应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辖区社会福利机构、综合福利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择优选择确定具备集中照护能力的机构承担集中照护服务。本辖区无法满足病情稳定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的,可统筹安排到其他县(市)区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