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委托满足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相关机构作为全市城乡居民(含异地人员)门诊慢特病鉴定定点机构(专科医院只限鉴定相关病种)
一. 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
1. 所需资料
(1)申请鉴定材料包括四类:a. 基本材料,包括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b. 申请材料,包括门诊慢特病申请鉴定表及相关病历等材料;
c. 病历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等;
d. 个别病种鉴定中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其它部门、其它保险类型需说明的材料等。
2. 申报地点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委托满足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相关机构作为全市城乡居民(含异地人员)门诊慢特病鉴定定点机构(专科医院只限鉴定相关病种)
3. 申报流程
(1)在市内医院住院,出院后直接在医院医保科申报。
(2)异地人员携所需资料自行报送至市域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申报。
(3)复审人员在待遇到期之前三个月携带所需资料自行报送至市域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
(4)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病种鉴审,每月将审核通过人员报送至医保经办中心,医保经办中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4. 注意事项
(1)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包括与疾病相关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内的检查、检验、药品、治疗、特殊材料等医疗费用。鼓励中西医结合治疗门诊慢特病,支持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草药在门诊慢特病治疗中的应用。
(2)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实行年度参保、年度享受,以自然年度为待遇周期。
(3)最多可同时申报两种门诊慢特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限额病种加第二病种的1/2确定。参保人员申请的病种中包含一种既无起付标准金又无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只计一次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4)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病情需要选择我市任意一家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无起付标准金病种仅限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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