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1975年12月31日前出生);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和所需材料
本人申请,并如实填写《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除独生子女伤残的需要提供三级残疾证外,其他程序和所需材料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相同。
(三)特别扶助标准
1.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2.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扶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已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出本市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年审、复核和监督
市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的条件和政策,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公示。申报详情,请咨询市卫生健康局或各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
1.市卫生健康局:86655805
2.各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