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狗举报电话号码是多少?
如果在沈阳遇到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犬案件,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还可以拨打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举报电话23505499进行举报。
文明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养犬许可证》并按期年审,不得饲养法律规定的禁养犬。
2.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3.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30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4.要按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免疫疫苗并进行体检。
5.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娱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6.外出遛犬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人员,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7.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8.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9.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10.勿让爱犬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及时清理排泄物,并妥善处置(用报纸或胶带包好投进垃圾箱),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11.不要遗弃、虐待爱犬。若不再继续饲养,请为爱犬找好新的犬主或送至沈阳市犬留置所。
12.饲养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送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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