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机构征收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3、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裕华西路老三井院内泊头市行政审批局三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接收申请-受理-提出认定意见-执法决定书(共需约60个工作日)
需要材料
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告知书、材料接受清单原件
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死亡需要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抢救记录、殡葬证明、近亲属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公示情况)
用人单位事故报告,事故当月考勤表
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招聘用合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有效证明
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需材料请打电话确认,以电话确认结果为准
咨询电话
0317-8297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