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成都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违反规定处罚:
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犬只限养区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成都市犬只限养区域为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在此范围内。
具体范围:
成都市的限养区范围包括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锦江区、青羊区和高新区,以及其他区市县划定的限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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