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养犬的处罚
(一)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饲养犬只数量超过一只的,每只罚款五百元,收容犬只。犬只不办理年检的,最高罚款伍佰元。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且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区域养犬的,最高罚款一千元,收容犬只。
(三)携犬出户,犬只不佩戴犬牌,不束犬绳(链)牵引,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在楼道、电梯等拥挤场合,犬只未采取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遗弃、虐待犬只等行为,予以警告,最高罚款二百元,计入处罚记录。
(四)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或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容犬只。一般管理区内,未拴养或者圈(笼)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容犬只。
(五)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多人投诉的,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容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收容犬只。
(六)养犬人在一个年检周期内受到5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收容犬只。
举报电话
1、对违反犬只狂犬病免疫规定的,告知群众直接拨打或转接农业农村局受理举报电话2068110处理。
2、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的,应告知群众直接拨打或转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12319处理。
3、违规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告知群众直接拨打或转接市场监管部门电话2103551处理。
4、养殖禁养犬种、无证养殖犬类、溜犬不束犬链、流浪犬等其他情形,请拨打110报警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