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被逮捕,后被羁押。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国内某地,先后发展了多名下线,以销售黑茶为名义,实施传销骗局,强制下线购买产品,以直接和间接加盟、积分等方式向下线发展更多人员,进一步扩大传销网络,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表示异议,且认罪认罚。其委托辩护人无其他有力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销售黑茶为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直接和间接加盟、积分等方式向下线发展更多人员,进一步扩大传销网络,大肆牟利,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惩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已羁押超过刑期,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释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XXX
二〇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