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警句(法院的句子)

生活常识2024-02-03 18:08:32佚名

法院院长警句(法院的句子)

1. 求与法院工作相关的名言警句

1、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

2、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英国政治家 伯克 E)

3、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L)

4、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5、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英国 奥古斯丁)

6、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F)

7、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

8、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9、一身正气敢碰硬、两袖清风不染尘。

10、钱不可贪、文不可抄、官不可讨、天不可欺。

11、在情与法的天平上,寻求平衡,以"廉洁"和"良知"为砝码是我的选择。

12、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培根)

13、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英大法官 丹宁)

14、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2. 写关于审判独立能引用的名言及出处.

1.孟德斯鸠 他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 ,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 ,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法学名言

3.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第4条规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

4.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官只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范围内接受职务监督。”职务监督权仅仅局限于对法官特定行为方式的批评,以及请求或敦促该法官将来改变行为方式。“监督权不应试图以影响法官审判自由的方式为法官确定一种特定的工作方式”,监督权“所涉及到的只是一种一般性的批评”。

5.史蒂文·鲁贝特教授在《司法制约与司法独立》一文中指出:在法官滥用职权、行为有损尊严、存在偏见或不审而判,玩忽职守、无视法律等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责任,很明显几乎不会对其独立性造成任何威胁。但在有些情况下,对法官进行惩戒,可能会危及到审判独立,其中最重要的威胁就是根据法官裁判的内容对其进行制裁。尤其是法官善意地将法律适用于疑难案件,但作出的裁判具有争议或不合公众口味,甚至错误时,对法官施加制裁或可能施加制裁,必然导致法官变得胆小谨慎,因为担忧和疑虑使得他们宁愿选择安全的方式而不是裁判的正确。

3. 法院院长的职责是什么

法院院长的工作职责

l、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民主科学的方法和程序,主持召开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务会,集思广益、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保证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主持本院的全盘工作,主管党务、办公室和其它由院长分管的工作;

3、服从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安排,接受人大监督,审理和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定期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4、审核签发本院的有关文件、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文件材料;

5、负责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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