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士官不属于干部序列,不佩戴资历章。
2、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
3、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76种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