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设立分类指导员 指导监督垃圾分类。
2、该条例延续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准则。针对无法确定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情况,要求街到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3、《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4、同时,《条例》要求建立分段监督举报机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各对上一环节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可以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