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白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涉案的9名男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吞涮2年6个月、1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维持博白法院判决。
被告人官某早先做着屠宰生猪后售卖猪肉的生意。在做生意的过程中,官某发明收集他人的猪产品进行加工销售,既赚钱又轻盈。于是,从2016年6月开始,官某在博白县博白镇某房屋开设猪肉加工点,随后何某(另爸卅理)也入伙共同经营加工点。
2017年至2018年间,官某、何某在无任何动物防疫立兽医卫生检验的情况下,先后雇请被告人庞某等7人收购、加工死因不明的猪肉、猪大肠等猪产品,并将加工分类的猪产品冰冻后进行销售,雇请陈某管理账目、结算工钱,并联系谢某运输猪产品到外地销售。2018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处,当场扣押了非法加工的猪产品17212公斤,并抓获官某等9人。
博白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官某、庞某、官某强、官某德、黄某、韦某、官某城、陈某、谢某违抗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9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官某踊跃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所有犯罪处罚;其他8名被告热琊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博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官某、庞某、官某强、官某德、黄某、韦某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出上诉,玉林市中院审理后驳归了官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博白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