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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发过关于降低
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消息
有很多朋友问小编各种问题
包括时间判定、具体利率调整等等
济宁多家银行发布调整公告
四大行也明确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细节
其中公告中均提到:
银行方面将于2023年9月25日批量调整
具体内容快一起来了解下吧
济宁多家银行发布调整公告
图源:各银行官微
01
济宁银行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欠本或欠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山东省除济宁市外其他各地市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0BP。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0BP。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2.济宁市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0BP。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0BP。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再降低15基点,即相应期限LPR-35BP。
山东省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站公示。
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非济宁市于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济宁市于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济宁市于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35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2.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贷款,由客户向贷款经办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客户无需提交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贷款经办行。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欠本或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贷款经办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审核符合调整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贷款经办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自2023年9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我行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申请渠道
“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到贷款经办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02
济宁农商银行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本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执行政府“认房不认贷”政策;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本地唯一成套住房且执行政府“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欠本或欠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1.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基点。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基点。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减20基点。
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减35基点。
2.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站公示。
3.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于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减20基点的贷款,或于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减35基点的贷款,或当前按济宁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2.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我行审核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客户无需提交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我行。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欠本或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由我行进行审核。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我行提出申请,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申请渠道
“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通过以下渠申请办理:
(一)线上渠道: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支持“一键申请”,具体办理路径为:下载山东农商银行“智e通”手机银行APP-登录-贷款-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申请。“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同步上传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相关材料。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上传证明材料。
(二)线下渠道
客户可通过济宁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搜索“济宁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查看我行联系方式,可到贷款所在支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03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欠本或欠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我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0BP。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0BP。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再降低15基点,即相应期限LPR-35BP。
济宁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站公示。
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我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35BP的贷款,或当前按我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2.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贷款,由客户向贷款经办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我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客户无需提交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贷款经办行。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我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欠本或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贷款经办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审核符合调整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贷款经办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自2023年9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对业务进行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申请渠道
“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到贷款经办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摄图网-500792967
四大行调整内容
9月7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行分别发布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细则。根据四大行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房贷,银行将于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无需客户操作。“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当前执行的是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客户主动申请调整。
图源各银行官网
分时间段,确定调整后利率水平
01
中国工商银行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02
中国农业银行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03
中国银行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04
中国建设银行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图源摄图网(402508168)
申请方式、渠道及调整时间
01
中国工商银行
➤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4.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将由贷款服务行联系客户办理。
➤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申请渠道
(一)线上渠道:手机银行
我行手机银行支持“一键申请”,具体办理路径为:下载中国工商银行App-登录/注册-贷款-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一键申请。“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同步上传首套住房贷款证明材料。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上传证明材料。
(二)线下渠道
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点击“金融-个人贷款-贷款服务行咨询电话查询”查看我行所有贷款服务行联系方式,可到原贷款服务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02
中国农业银行
➤服务渠道
后续我行将在掌上银行、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95599、“中国农业银行微银行”等渠道提供查询等服务,您可于2023年9月15日起查询本人存量房贷利率是否满足下调条件及下调幅度等有关事宜。
➤调整及生效时间
1.按照《通知》要求,可采取变更贷款利率和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后者所需的流程较多,所花的时间较长,为方便客户,我行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方式。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主动进行批量下调,无需客户申请。
2.如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3.经查询不在调整范围,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登录我行掌上银行,自助发起首套住房利率标准认定申请,线上提交贷款经办行认可的承诺书、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客户也可线下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办理并提交材料。经认定符合《通知》条件的,将于2023年10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出申请的,我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客户可在我行掌上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查询进度。
4.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调整。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03
中国银行
➤时间安排
1、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对二套及以上房贷且符合调整条件、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含当日)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于10月25日对已受理并审批通过的进行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集中调整后,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即时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4、二套及以上房贷且符合调整条件、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房贷客户可通过线上(手机银行)、线下(贷款经办机构)渠道提交申请,但需要通过线下(贷款经办机构)渠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所需佐证材料请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受理渠道
9月25日起,您可登录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在“贷款—房贷利率调整”模块下,对您名下房贷是否符合调整条件、调整进度及调整结果等情况进行查询。
04
中国建设银行
9月25日,对符合本相关情形的浮动利率贷款,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
不同意调整或拟采取置换方式调整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在申请方式方面,存量贷款客户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两种方式调整结果一致。如遇特殊情况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需于9月25日起联系银行处理相关事宜。
图源摄图网(402508022)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查询
很多宝子都好奇我们LPR在哪里查询,为此小编就为大家罗列一下我们的查询方法,可以获取历年以来我们LPR的变化:
LPR的发布时间:每月20日上午9:15
历年数据变动:
图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查询方法:可以在我们各大银行网站首页,查询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会每期同步更新。
图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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