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众号“龙南发布”9月27日消息,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出台了《龙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文件提出,继续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对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拆迁安置回购商品房除外),且买受人于2026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给予50%契税补贴。
龙南将继续按低限执行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首付最低比例继续按20%执行,二套房最低继续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贷款使用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住房或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期限由24个月缩短为6个月。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积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试点,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实行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购房,可按购房地公积金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
《龙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一)继续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对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拆迁安置回购商品房除外),且买受人于2026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给予50%契税补贴。(以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采取“先征后补”方式)。
(二)提高住房建设品质。在供应商品住宅用地时,探索增设社区配套、景观绿化、智慧社区、第四代建筑等多元化的品质评分标准,将相关配建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文件中,引导房地产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改善性住房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房企依规调整住房供应套型结构。调整优化规划负面清单,支持住宅产品创新,提升产品品质,进一步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四)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
(五)积极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
(六)优化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支持政策性银行积极策应棚改攻坚行动,用足用好棚改信贷政策,稳步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对选择货币安置且在当地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予以补助或奖励。探索“房票”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通过市场化购买新建商品房作为征收补偿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
(七)有力保障商品住宅用地有效供给。对配套设施相对完善、有市场需求的区域,加快土地供应节奏。综合地块位置、土地用途、区域板块近半年土地成交价和新建商品住房成交价等,科学设定土地出让起拍价格。加快盘活存量和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对存量已供未建且构成闲置的商业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前期土地供应阶段有约定建设产业项目要求的除外),按程序依法收回;收回后的商业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在首先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依法统筹优化调整用地规划用途,重新实施土地供应。
(八)支持商业库存去化。严格控制商业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供给,合理规划商业办公布局及规模,杜绝盲目超前规划、超前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写字楼。如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支持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如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九)继续执行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最低比例缴纳。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继续按最低比例(出让起始价的20%)缴纳。
(十)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时限。新成交土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延长至6个月,政策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
(十一)允许延期缴纳开发税款和规费。允许符合政策条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建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延期至首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十二)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认真落实房地产金融“16条”,制定房地产企业白名单,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贷款融资及发行债券,发行债券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试点,实行资金封闭管理,给予贷款优惠。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企风险处置项目并购,提供并购贷款和金融服务,对并购出险和困难房企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十三)延长开发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期限。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自主协商,对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积极通过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
(十四)支持保交楼项目配套融资。加大保交楼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把商业银行保交楼配套融资投放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金存放的考核激励因素。
(十五)继续按低限执行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首付最低比例继续按20%执行,二套房最低继续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贷款使用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十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住房或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期限由24个月缩短为6个月。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积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试点,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十七)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实行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购房,可按购房地公积金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