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我市7月1日起已实施

时事新闻2023-09-10 07:17:34无忧百科

提醒!“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我市7月1日起已实施

为缓解购房家庭资金周转压力,结合实际,今年6月26日,我市印发《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委〔2023〕2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业务进行优化,其中提出:对缴存人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此政策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业务流程

1、购房缴存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达成购房意向后,可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公积金余额证明(也可至服务大厅线下办理),并向开发企业出示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





查询余额

证明材料





2、购房缴存人、开发企业双方可进行约定,在购房人支付经开发企业认可一定金额的首批购房款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4、《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购房缴存人可及时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也可至服务大厅线下办理)。提取资金到账后向开发企业补充支付相应的前期购房款。







提醒事项

Reminder

1、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存有下列情形的,公积金提取受到限制:个人账户被冻结、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为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且尚未撤销等。

2、缴存人可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线上查询下载并自行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也可至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出具和打印相关证明材料。

3、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不影响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确保个人公积金账户留有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余额。

4、特别提醒:公积金中心将联合住建部门对购房合同撤销备案情况进行联动核查与监管。对购房人申请撤销购房合同备案的,如已办理过相关购房提取的,须将提取资金全额退回至个人公积金账户。

来源:扬州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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