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销售商品房!
不得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
不得使用一般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10月25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从购房资格、预售制度、监管账户、样板房设置及交付四方面进行强调。具体如下:
一、不得通过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不得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销售商品房。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VIP入会基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严格执行预售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督促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从事代理销售活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定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预售商品房项目不得使用一般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做好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 其中: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明确标识实际交付标准,按照房屋规划户型及房屋用途等设置一个或以上标准样板房;除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外,通过电子信息屏等其他方式辅助公示的,也应当做到规范展示、要素齐全、内容一致,并安排专人讲解。
《通知》进一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可以采取通过开设专线电话、设立专人专岗对接、明确处理流程、建立台账等多种方式,强化事中事后服务意识,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邱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