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网友咨询: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不能被继承?
段纪波律师解答:
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分为两种情况:
1、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2、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段纪波律师补充:
宅基地与耕地对广大农民来说都非常重要,耕地保障了农民的吃饭问题,而宅基地保障了农民的居住问题。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密切联系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成为农村居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在国家征收农民的宅基地时应当给予权利人适当的经济补助,从而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村居民,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由于受到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限制,其购买行为自然是无效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段纪波律师简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段律师法律从业二十多年,律师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超千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