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 张林霞 5月10日,据郑州住房公积金官微披露,郑州公积金中心自5月6日开始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以来,针对办事大厅登记、12329服务热线和信箱收集办事群众遇到的比较集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根据群众诉求,经综合评估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有关认定标准。
截至5月10日16:30,已累计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328笔,1.76亿元。
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如果《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存在矛盾,但为同一时间段(6个月)内出具的,可根据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认定购房的真实性,如贷款性质为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期限较长(原则上在5年以上),自5月11日起,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法拍房”,无法提供《购房合同》的,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认定其购房行为的真实性,结合其他“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材料,自5月11日起,予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对于房屋交易总价的认定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公积金中心作为发放贷款的主体,首先要考虑所发放贷款抵押物(交易房屋)的价值,确保贷款资金发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结合二手房贷款政策,对于房屋交易的总价,按照契税计税基数和《购房合同》载明的总价,取最低值进行认定。
房屋交易时,交易总价与契税系统认定的计税基数不同是普遍现象,并不影响“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