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部分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业务属地化办理的通告
各普通零售药店、一级及以下门诊类医疗机构:
为推动“放管服”改革向下延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统一全市医保经办工作。现就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2024年5月1日起,原市本级管辖的普通定点零售药店、一级及以下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业务调整至属地范围内的各城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2024年5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零售药店、一级及以下门诊类医疗机构新增准入、评估等定点管理业务工作按属地由各城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城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