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
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规划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鹅埠镇(街道)鹅埠村、蛟湖村,面积约为1.1066公顷(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示意图。
二、征收目的
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将委托鹅埠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各有关单位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委、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8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
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规划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赤石镇(街道)明热村,面积约为0.5021公顷(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示意图。
二、征收目的
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将委托赤石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各有关单位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委、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8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
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规划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赤石镇(街道)碗窑村,面积约为5.6921公顷(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示意图。
二、征收目的
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将委托赤石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各有关单位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委、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8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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