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记者从鹰潭消费者胡先生处得知,经过几个月竭力维权,他最终赢得官司,成功向电动车销售行业潜规则“说不”。
原来,在去年10月,胡先生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商家宣称电动自行车配备石墨烯电池,续航里程高。不料经过驾驶,胡先生发现电池行驶里程不够,在车管所查询后证实所购电动自行车电池非原装,胡先生认为商家涉嫌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反映:花4280元买电动自行车,原装电池被“调包”?
2023年10月1日,鹰潭市民胡先生来到月湖区一电动自行车车行,准备用旧款电动自行车加货币,置换一辆新的电动自行车。
“这款车电池容量大,可以行驶100公里。”在车行销售人员推销下,胡先生选中了一款石墨烯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原绿源牌旧车以700元的价格进行了抵扣,胡先生另外支付了3580元的购车款。
“我开回去没多久,感觉完全不对,电动车总是半路没电,行驶里程不够100公里。”胡先生称,发现问题后,他立马找到了车行并提出质疑,但对方坚持电动自行车是正品,电池是原装的,没有问题,让胡先生回去接着开。
胡先生因所购电动自行车驾驶感觉不佳,于2023年10月13日往当地车管所调取了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并发现车辆的合格证明和安装电池不一致。
“这意味着我花4000多元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电池不是原装的。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车行把我的原装电池调包了,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胡先生为此将车行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车行:电池系按照客户需求配备,不存在欺诈
2023年12月6日,胡先生与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车行辩称,胡先生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与扫码看到的合格证上不一致,是对电动自行车电池是否符合标准的误解,因为电动自行车电池是根据顾客需要单独安装的,并没有所谓的规定电池。胡先生需要大容量的电池,车行就根据需求,安装了容量更大的铅酸电池,也是正规产品。
胡先生所称的石墨烯电池并非其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专配的电池,其提供宣传图片中的电动自行车代码是ZKK,但其实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代码为 ZYY,其认为车行存在虚假宣传,是认识错误。
车行则强调,他们所出售的车辆及电池均是合格产品,没有任何的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销售未认证电动自行车,拟罚款4200元
胡先生曾以“宣称石墨烯电池,实际使用非原装的铅酸电池”为由,将车行投诉至鹰潭市市场监管部门。
经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车行将“ZYY”电动自行车的原装蓄电池更换成天能蓄电池,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该款“ZYY”电动自行车成本价为 3300元,销售价格为 4200元,现有证据显示,车行共销售了1辆蓄电池以假充真的“ZYY”电动自行车。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出,该车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拟责令车行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和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车行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退一赔三”
月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知,车行将“ZYY”电动自行车的原装蓄电池更换成天能蓄电池,应认定车行在销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规定,现在胡先生要求车行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月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判决:车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胡先生价款4280元,胡先生应同时归还所购电动自行车;车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胡先生 12840 元。
上述车行不服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车行向胡先生退还价款4280元,胡先生应同时归还所购电动自行车;车行赔偿胡先生10000元。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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