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不得作为补偿依据,当然这个基本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评估报告如果没有依法送达的,之前行政主体作出的补偿决定是有瑕疵的,它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应当撤销补偿决定。汪庆丰律师曾办理的案件当中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法院也作出了撤销补偿决定的判决,但是本文所讲的是最高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例中有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说服力要强一些,所以选择最高院发布的这些案例来分析。
基本案情是2012年3月,马鞍山市某区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然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抽签儿决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向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评估报告并没有给当事人送达,然后,区主管部门对原告作出了补偿决定,原告认为补偿决定做出之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向法院起诉撤销补偿决定。
案情很简单,判决结果也是根据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第19条规定评估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以后,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如果不满意,可以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不满意,可以申请专家鉴定,如果这个程序这个权利没给被征收人是有非常严重、重大的问题。因为国家征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补偿,补偿里面最核心的问题是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我们老百姓房子不管主管部门依据公共事业、公共利益等等征收,最后落实到和老百姓签订协议的时候,就是补偿多少,房子价值多少的问题。这个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怎么判断价值多少,评估报告评估公司的评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判断依据。
如果在评估报告作出来,没有给我们相应的权利的时候,是有非常严重的问题瑕疵的,所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撤销了。因为没有送达评估报告给当事人,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的权利,撤销了补偿决定。
现在很多的法院都意识到了评估报告送达的严重问题,就是在于最高院关于这个案子的审判观点。最高院的审判观点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全方位的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的基础。
本案判决敏锐地抓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也就是说最高院的观点认为,只要评估报告没有送达,作出的补偿决定评估报告里面的评估依据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
当然,这个案例已经公布了很长时间,有的法院也依然没有按照本案的案例的精神去履行,案例也不仅仅是通过这个案子形成案例,由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供法院参考,它背后是法律规定。我们在讲相关的法律案例的时候,也对背后的法律规定也进行了阐述。比如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所以在任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没有将评估报告送达,作出的补偿决定都应当是被撤销,是违法的,这个问题是相当严重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