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江安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报征工作,该批次涉及阳春镇白塔社区村十组、大竹社区村铁家窝组、土红社区村四组和五组,拟征地面积34.6397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白塔社区村十组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大竹社区村铁家窝组集体土地;
(三)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四组集体土地;
(四)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五组集体土地。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江安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本预公告发布后,由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县水利局、阳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涉及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安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宜宾江安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阳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户口迁移分户、环保、种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种抢栽抢建部分依法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从2024年2月27日起发布,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12日。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4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江安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报征工作,该批次涉及阳春镇白塔社区村九组和十组、大竹社区村铁家窝组、土红社区村四组和五组,拟征地面积37.5554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白塔社区村九组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白塔社区村十组集体土地;
(三)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大竹社区村铁家窝组集体土地;
(四)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四组集体土地;
(五)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五组集体土地。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江安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本预公告发布后,由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县水利局、阳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涉及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安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宜宾江安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阳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户口迁移分户、环保、种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种抢栽抢建部分依法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从2024年2月27日起发布,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12日。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江安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报征工作,该批次涉及阳春镇土红社区村村民委员会集体、二组和五组,拟征地面积20.0848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二组集体土地;
(三)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五组集体土地。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江安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本预公告发布后,由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县水利局、阳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涉及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安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宜宾江安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阳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户口迁移分户、环保、种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种抢栽抢建部分依法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从2024年2月27日起发布,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12日。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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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安县人民政府
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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