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披露判决书显示,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京东向员工支付赔偿金1086981.99元。其中包括:年终奖61992.8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907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1610.04元、绩效工资差额4307.14元。
据法院查明:
2011年1月17日,赵x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媒体公关岗。2022年度月基本工资为26800元,月绩效工资基数为6700元,月工龄补贴为500元。该员工2022年第三季度绩效得分为0.5,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发放2022年10月实发绩效工资为3350元。
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赵x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应发金额)为79562.5元。
赵x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已休年休假16天,未休年休假11天,某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该1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3554.02元。
2022年10月28日,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赵x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赵x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所在岗位被取消,公司与赵某多次沟通就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
2023年3月15日,赵x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年5月22日,开发区劳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
1.支付赵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9072元; 2.支付赵x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4307.14元; 3.支付赵x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1610.04元; 4.驳回赵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原、被告双方不同意其裁决结果,上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关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年终奖问题。
从劳动者举证能力角度看,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能够显示年终奖的核算与年度出勤系数、个人年度绩效系数、年度奖金倍数之积相关。现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就赵某年终奖的发放标准举证证明,本院将赵x主张的年度出勤系数0.825、个人年度绩效系数1、年度奖金倍数2.68与往年年终奖发放情况对比核算后,认定赵x主张的前述三个参数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某贸易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赵某所在岗位被取消,且某贸易有限公司当庭自述未与赵某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过协商,故其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
依据《股权激励协议》以及《受限股票单位授予协议》的规定,赵某于2022年7月收到的股权激励利息在计算赵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期间内且属于基于其自身对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故该项收入应计入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关于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问题。
某贸易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对赵某2022年第三季度绩效得分评定为0.5的事实依据、考核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公司依据前述评分扣除赵某绩效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应当补足差额,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来源鞭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