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股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作为融券券源,这被一些投资者认为“架空”限售制度,有投资者甚至建议禁止融券交易。但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对融券机制可能存在的漏洞应全力封堵,但投资者对融券机制也不必杯弓蛇影。
2019年科创板开板时,为扩大融券券源,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证券出借。今年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这个规定也在延用。
新股上市初期由于可流通股份比例较小,加上炒新历史惯性,容易遭到爆炒。将战略投资者配售的限售股用于融券,可以增加市场流通筹码,有利于抑制新股上市初期的阶段性爆炒。
但由此也可能产生一些问题。比如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尤其转融券借入人就是战略投资者的关联人。假设转融券借入人在新股上市初期以每股10元卖掉,再以每股8元低位接回,然后归还融券,战略投资者承诺持有期一过、以8元左右市价卖出;由于两者基本就是一个主体,实际上战略投资者就是以10元左右价格实现绕道减持,锁定新股上市初期股价高位利润。当然,这个玩法被沪深证交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所明确禁止,但需要有关各方严格监管、强化落实。
也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战略投资者将股票借出去后,融券交易的投资者被轧空,比如融券投资者以每股10元卖出、现在涨到每股50元,没有钱买回、被穿仓。这种可能性并非绝对不存在,事实上,上交所《办法》第51条,对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的情形规定了解决方案,其中包括与出借人协商债务清偿方式。在笔者看来,面对这种情形一个解决方案可能由券商高价买回后还券,如果各方扯皮,最终也不排除战略投资者借出去的股票不能及时归还、结果相当于限售股提前变成实际流通股。
正因为存在这种可能,很早以前笔者不大认同限售股用于转融券。不过,经过试点,这种情况似乎未见报道,如果券商做好风险控制,应该不会发生什么大的问题。也就是说,融券最终有借有还,这个流程从开始到结束,可以当作什么也没有发生,期间股票的所有权虽然飘忽不定,但最终还是可以认为没有变化、就属于融出方。
权衡利弊,让战略投资者持有的限售股用于转融通,还是有一定价值。但对限售股作为融券券源的数量,还是应该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以防止出现上述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形。
综合来看,融券、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可以将更多的信息体现到股价中,从而有助于降低股市的投机性与波动率。简单一刀切禁止融券、禁止股指期货做空,此类观点有些偏颇。
融券做空也并不一定就能赚钱,美股散户在GME(游戏驿站)、AMC(American Multi-Cinema,美国电影院线)等个股上成功逼空,不少空头只能高价买回、巨亏出局,空头亏的钱,就成为多头赚的钱。多与空,相辅相成,多头从建立多仓一开始、就可能成为随时卖出的空头,反之,空头要获利了结、就必须作为多头买进回补,融券投资者并非天然就是多头的敌人,投资者角色随时都在转换、没有正邪之分。
散户一般不能做空,只能通过做多赚钱,但投资者也不宜对融券做空有天然的抵触情绪,只要是价值投资,股价终将体现价值,投资者必然从中有所收获,做空投资者有时也将为自己不合时宜的低价融券做空行为付出亏损代价。
对融券、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当然需要严格监管,其中一个监管重点就是要防止做空操纵行为。这其中又包括几种类型,比如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打压,或者发布虚假利空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或者跨市场操纵等,这些做空行为存在违法牟利的恶意,属于恶意做空行为。如果认定构成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体就需要为此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才是有关各方应该予以严厉打击的。
作者/熊锦秋
编辑/岳彩周
校对/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