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房产税,又有新动向!重庆发布渝府令[2023]367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具体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针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自2011年以来,只有两个城市在进行:上海和重庆,其他省市并没有开始。所以,试点政策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未来房产税的趋势。相比先前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而言,新的试点政策变化很多,也很大,总结如下
1、计税依据降低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由先前的房产交易价,调整为:房产交易价的30%。即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注:应税建筑面积指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2、税率降低
先前,区分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新购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1.2%、1%、0.5%。而新政策直接统一税率为0.5%。
3、免税面积大幅提高
先前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新政策将免税面积大幅提高至180平。
4、增加减免税兜底条款
新政策增加了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
总体来看,本次试点政策调整,主要集中在:降低计税依据、降低税率、提高免税面积等方面,而且力度很大。长远来看:这抑或意味着,即便以后房产税全国推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也不会造成什么负担。
顺便在这里用思维导图的形式,给大家总结了重庆市针对个人住房新房产税的政策内容,供大家参考:
1、试点区域、征税对象
试点针对的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同时包括: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试点采用分步实施方式,首批征税对象主要是独栋商品房、高档住房等,其他的后续会根据情况适时、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具体如下:
几个概念解释:
(1)独栋商品住宅: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2)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及以上的住房。其中,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为准。
(3)新购住房:包括新房,也包括二手房。
2、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统一为0.5%。具体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不论产权是否变动,都属于纳税对象,且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税率不再变动。
(2)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新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3)多套应税住房的,一般情况下,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计算扣除免税面积。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哪套用来扣除免税面积。
(4)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3、优惠政策、征收管理
相关减免税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参考如下:
另外,《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纳税人还需要注意的征管问题及涉税风险包括:
1、信息共享机制之下,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实时将相关住房信息共享给税务部门。同时,税务部门还会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2、金税四期下,相关部门会协同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3、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将影响个人住房交易,并且没有完税证明,无法办理过户等手续,同时影响个人征信。
4、不按规定纳税申报个人住房房产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会构成偷税,纳税人将面临补税、滞纳金,以及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5倍罚款。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