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市本级待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等事项的通告
北建保〔2024〕14号
社会公众: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北政办规〔2022〕1号)相关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向社会公开销售17套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房)。为便于群众申请,现将此次市本级待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申购报名时间、待售房源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市本级待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单身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3363元,人均财产低于130840元。
3.申请人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和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参照《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微信公共图库资料图 北海阿叔注
二、申购报名时间
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
三、申购受理、审核流程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2.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公示5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接收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初审和复审获取的信息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下同)。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核和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上报的前二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公告”栏目和微信公众号“北海住建”上公示,公示期10个自然日。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成立的,通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选房:房源选择采取集中公开抽签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待完成所有报名工作确定申购对象后另行通知。
四、申购提交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登记部门统一核查)。
五、相关规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住房范畴,确因筹钱治病、生活困难等特殊原因转移房产的除外。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三)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已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
2.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在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3.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4.违反诚信管理规定被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待售房源
本次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房)房源共17套(详见附件1),意向申购人可联系实地看房:
1.经济适用住房成都路小区(周一):冯女士(南地公司),联系电话:18677915512。
2.经济适用住房南珠大道小区(周二):陈女士(物业公司),联系电话:0779-3130708。
3.中石化集资房(周三、周四、周五):麻先生,联系电话:13387795473。
经济适用住房属有限产权住房,购房人完税满5年后可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北政办规〔2022〕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七、申购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监督电话
(一)申购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电话一览表
申购受理地点设置在市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等处,具体申购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二)监督电话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不按规定审批或申购人存在隐瞒真实信息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发现任何人违规声称可以转让出售指标或利用经济适用住房骗取财物的,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0779-2034422
海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0779-3066090
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0779-3210350
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0779-8610158
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监督电话:0779-6010030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12388
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附件:1.待售房源
2.申购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电话一览表
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0〕54号)
2024年1月19日
来源:北海住建 悦北海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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