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建局
日前发布通知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局),市房屋交易中心,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网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
2.未备案或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延续入手续办理
3.2024年7月1日起,未备案或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存量房买卖等房地产经纪服务。
4.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延续)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房屋交易中心和各县区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其存量房网签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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