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试行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在符合规划条件和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存量土地、拆除后腾退的土地,用于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适当增加建筑规模;鼓励小区周边存量土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意见》提到,统筹城镇老旧小区范围内环卫、市政维护、绿化管养等城市公共服务,以及改造后形成的停车位、充电桩、广告位、增建临时建筑等经营业态,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于平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收益。不足部分,鼓励将城镇老旧小区周边公有房屋、低效闲置用地等各类存量资源,属于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位)、闲置办公楼等其他闲置资产统一移交,授权社会资本运营。
《意见》还提到,社会资本方经委托或授权取得的设施用房,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时持相关部门意见即可办理,不需提供产权证明。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简化审批流程。积极采取容缺后补等方式,加快推进城镇老小区项目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