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7天知识产权“拉锯战”,四维图新诉百度地图侵权终审胜诉

时事新闻2024-01-10 14:57:30无忧百科

2227天知识产权“拉锯战”,四维图新诉百度地图侵权终审胜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赵云帆 报道

一场耗时七年的重大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近期终以维权方诉求获得多数支持而告终。

1月9日午间,电子地图信息供应商四维图新(002405.SZ)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421号】,对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披露的案情事实显示,百度相关公司在2016年与四维图新终止合作后,继续在公司运营的相关地图软件,应用和第三方服务中使用四维图新数据。四维图新认为前述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包括停止侵犯著作权,公开致歉,赔偿连带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在内的多个诉讼请求。

此后,相关诉讼请求部分在一审结果中得到支持,也最终在去年12月底的北京高院二审终审判决中得到了维持原判的结果。

然而,百度方面似乎仍有不同看法。

1月9日,百度向媒体回应称,百度地图在2016年与四维的合同终止后,使用的是自采数据,并非四维数据。针对判决结果,百度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百度方正当利益。同时我们也已经对四维图新侵犯百度地图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起诉讼。我们始终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开展商业经营。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财经评论员孟博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余份证据指向多重侵权

知识产权案件,历来以取证难,流程复杂而为人所知。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取证与定性则由于信息保密而表现得格外复杂。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高院终审判决信息显示:“鉴于百度公司在 6 款应用软件中使用被诉侵权电子地图,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判决书还显示,在举证阶段,四维图新公司以列举具有个性特征的信息点的方式进行比对,主要包括地图暗记(共30处)、内部道路(共125处)、扩海行政范围(共47处)、模式图(共44处),共计246处。

同时,四维图新公司在前述对百度公司被诉侵权电子地图进行证据保全的基础上,作为地理信息点的实际影像或第三方比对图像,另对“Google earth”卫星影像图、网页版“高德地图”及“高德地图”软件、“凯立德导航”软件中的相关信息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附相应的比对图表。

对此,有案件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四维图新方面认为,百度为规避与四维图新合作终止后使用合作期数据所呈现的地图,而对地图数据的外部呈现方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使其整体与修改前的原图呈现一定差异,从而对举证造成了困难。

同时他还指出,四维图新方面提供的两百多处举证内容,实际只是双方地图数据存在可对比个性特征中的一部分。而该200多处证据只是为了证实百度侵权事实而提供的举证数量,并非涉侵权行为的全部内容。

前述记者获得的判决书还显示,在认定侵权事实行为方面,对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地图,百度方面被认为“答辩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对于部分不属于四维图新与百度《合作协议》范畴的百度云计算公司获得并使用地图行为,“在百度公司未提出明确异议并提交相关反证的情况下”,判决认定百度公司侵犯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复制权等等。

两千余天的拉锯战

而作为对前述判决结果的回应,百度方面以“自采数据”的方式进行回击,并且称“将继续就不正当竞争发起诉讼”。

对于百度方面的回应,前述知情人士则告诉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所谓“自采数据”并不影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因判决主要不针对是否“自采数据”,而是针对是否侵犯四维图新著作权等权利而作出,相关侵权行为实际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底层产品息息相关。

对于该案件结果,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记者坦言,该案或许是近年以来最大的涉及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能够获得二审终审支持部分诉讼请求的结果已然不易。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该案件自2017年11月法院受理,到2020年11月一审判决支持四维图新部分诉讼请求,百度涉案主体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再到2023年12月28日二审终审维持原判,整个案件的耗时达到2227天。

2016年12月31日,四维图新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自2013年在电子地图数据领域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期截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予续约。

2017年,四维图新方面认定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其关联企业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合作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使用四维图新提供的电子地图通过电脑终端、手机终端等途径向公众提供电子地图产品,以及超出原有合同范围在车载相关应用上提供电子地图。四维图新方面遂以百度相关公司侵犯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理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在当年11月获得受理。

2020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作出判决,支持了包括停止侵犯著作权,公开致歉,赔偿连带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在内的多个诉讼请求。百度方面表示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2021年4月,北京高院受理二审诉讼请求。

对此,有法律方面人士向记者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不止关系到诉讼责任执行和承担的问题,其还关系到企业对外长期的产品销售与合作等等。因此在认定侵权事实的问题上,涉事主体各方都会“慎之再三”。

截至1月8日美股收盘,百度报117.90美元/股,总市值412.1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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