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林广豪报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下称“上海市税务局”)在公众号发文指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针对相关依据的落地、咨询情况,新快报记者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暂未对该批复做特别的统计分析,还没有更多详细的信息,暂不回复。
据了解,虚拟货币指的是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虚拟资产,包括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其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上海市税务局的发文主要梳理了个税经营所得和常见误区,当中包括,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不需要缴纳个税。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针对有关问题的批复,当中提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目前该文章已删除。
前述文章发布后,市场上出现虚拟货币交易将合法化的声音。然而,多位律师指出,如今虚拟货币的监管范围不能与当初同日而语。上述批复中的“虚拟货币”更多指的应是“游戏币”等范畴。作为目前虚拟货币的代表,比特币诞生于2009年。
新快报记者注意到,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2022年8月,随着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诈骗等活动愈演愈烈,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
有关部门正在探索数字货币课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22年发布的学术研究提到,上述批复出台时间较早,所涉及的虚拟货币是传统的虚拟商品,主要应用于游戏的特定场景下,而目前的数字货币与传统虚拟货币在交易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别,既可以与实体货币开展双向兑换,又可以作为购买商品以及服务的支付手段,交易活动更为复杂,亟须根据数字货币的交易特征制定相应税收政策。
上述研究还提出完善税收制度的数项建议,包括根据我国虚拟货币的发展现状,建议将虚拟货币明确为虚拟资产,明确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相互兑换无须缴纳增值税,但应视同财产转让,需要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