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瀍河回族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事新闻2024-01-08 12:45:44无忧百科

关于瀍河回族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瀍河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工作,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瀍河区实际,区城建中心起草了《瀍河回族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提交区政府办公室研究下发。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2月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区城建中心孙红接

电话:0379-63967751

邮箱:chqcqb62612080@163.com

2024年1月5日

瀍河回族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瀍河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工作,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瀍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征地”为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地上附着物”包括农宅、企业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和花卉、苗木、苗圃、经济林等大田附着物。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三条 瀍河区人民政府负责瀍河区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白马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务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严格按照河南省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五条 对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说明

(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房屋按24厘米砖墙、层高2.8米以上(3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

3、超高补偿标准:层高3.01米至3.6米(含)之间,在层高3.01米的基础上,按每增加0.1米增加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层高3.61米(含)以上,按每增加0.1米增加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4、对未粉刷、无门窗、无地坪、无水电的房屋主体,以上四项缺一项减5%,四项全无的按标准的80%予以补偿,且不予超高补偿。

5、对使用立柱、钢梁、12墙、大通道、无楼梯等结构形式的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层高不低于2.8米),按300元/平方米给予结构补偿。

(二)关于零星树木、果树、花卉、苗木补偿标准

零星树木、果树、花卉、苗木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三)关于经济林的补偿

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补偿标准按省林业厅调整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水井及坟墓的补偿

1、废枯井按照同类井标准的10-30%进行补偿。

2、坟墓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按照殡葬管理政策实施土葬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五)关于其他补偿

1、企(事)业单位地上附着物拆(搬)迁补偿,按照本文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没有明确标准的厂房、设备等拆(搬)迁费用,按照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评估机构从市职能部门备案的有关机构中公开选择。

2、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突击加建的建筑物、附属物,抢栽抢种的花卉、树木及突击装饰装修等一律不予补偿。

3、本补偿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或其他未尽事宜,其补偿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附件:1:建(构)筑物、附属物、农田耕地内附属设施补偿标准.docx

2:装饰装修补偿标准.docx

3:零星树木、果树、花卉、苗木补偿标准.docx

4:附件青苗补偿标准.docx

(来源: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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