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的吕越超,又出事了!

时事新闻2024-01-08 08:21:35无忧百科

海富通基金的吕越超,又出事了!

  今日下午,市场流传出一张海富通基金经理吕越超的朋友圈截图,内容为本周的一则传言,“公募有序放开净卖出造成市场大跌”。


  随后,吕越超本人表示,与该信息无关,是有人冒用其名义造谣,已经报警。“敬请各位朋友勿传播上述谣言内容,对此事保持理性判断,不被误导。”


  吕越超说的造谣,应该是说的下面这张图中的内容:


  吕越超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2010年7月就职于长江证券,担任机械行业分析师,2010年12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现更名为宏利基金),2014年11月起担任基金经理,2016年进入海富通基金。目前,其现任基金资产总规模54.47亿元,任职期间最佳基金回报为56.51%。


  2023年一季度,吕越超将在管的4只基金,从重仓新能源变为重仓AI,当时有媒体用“一季度最激进基金经理 清仓新能源‘All in’AI!”来形容他。

  2020年曾因婚前投资事项跟妻子闹上法庭

  海富通基金的吕越超,上一次出事,是2020年他和其妻子邵某,因一桩婚前的投资而闹上法庭。

  在恋爱期间,吕越超神秘地向邵某提议,以他母亲的名义购买一只“基金”,声称这样能规避一些“不便”。邵某,当时还只是吕越超的婚前女友,便几次将款项汇给吕越超的母亲夏某。

  然而,多年后,两家因为这只基金的权益归属问题产生了激烈的纷争。经过法院的慎重调查,终于做出了判决。但围绕这一判决,仍有许多谜团待解:这起案件中涉及的“基金”究竟是何种产品?吕越超的行为是否合规?基金经理指导重要关系人进行“基金投资”和“证券投资”的性质有何不同?

  邵某,作为吕越超的婚前女友,她的投资是否受到了相关法规的约束?这起案件不仅让人思考基金投资背后的复杂人性,还让人对法规的约束力产生了疑问。究竟是爱情、利益还是法规在主导这场纷争?

  更敏感的是,对于基金经理投资“和融资上市”相关的基金或理财产品,该如何避免利益冲突,避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似乎需要更多明确规章来监管。


  妻子诉请返还投资

  2020年,一份名为邵某与吕越超、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讲出了这么一个定性复杂的故事。

  “邵某,原告,声称与吕越超在2015年6月结缘相爱。就在那年年底,吕越超邀请当时的女友邵某,一起投资购买了高回报的基金项目。由于吕越超身居基金经理的要职,不便直接持有该基金,于是他提议以其母亲夏某某的名义进行购买,但背后所有的操作和决策,都出自吕越超之手。邵某的这份起诉,似乎揭示了一段复杂而诱人的金融爱情故事。”

  邵某在2015年12月7日至14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向夏某支付了72.6万元。由于吕越超认为金额不足,邵某在2015年12月25日至31日再次转账给吕越超40万元。之后,邵某在2016年7月6日和7日分两次转账给吕越超30万元,用于偿还吕越超购买基金的借款。

  上述借款均用于以被告夏某名义购买基金项目。2017年下旬该基金到期赎回,本金和收益均由两被告控制。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现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故提起诉讼。

  丈夫婆婆双双“不同意”

  被告吕越超和他的母亲夏某共同辩称,他们对原告所提到的转账时间和金额并无异议。然而,他们只承认原告转账给夏某的72.60万元确实是用于一个融资计划。遗憾的是,该融资计划并未成功上市,因此没有带来任何回报或利息。现在,被告夏某同意归还原告这笔钱,但吕越超与此事并无关联,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其余转账钱款不认可是用于融资计划的,而是原告邵某与被告吕越超在恋爱期间及婚姻期间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的钱款,系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相互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属于赠与性质而非借贷。

  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细致研究“艰难”定性

  由于事涉“清官难了的家务事”,受理法院也对此案情做了非常仔细的梳理,最终认定如下:

  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邵某与被告吕越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6月相识,同年9月确认恋爱关系,2016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外,对上述的多次转帐记录,法院也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邵某向被告夏某合计转账汇款72.60万元、向被告吕越超合计转账汇款70万元之事实,已为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故予以确认。但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自其向被告夏某催讨次日起计算。

  而原告邵某诉请被告吕越超归还借款70万元,因被告吕越超否认该转账钱款系借款,考虑上述转账钱款发生在原告邵某与被告吕越超恋爱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间相互经济往来具有合理性,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上述转账钱款双方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故法院难以认定。

  法院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某借款72.60万元;

  二、被告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某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2.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牵出案外的离婚案

  该审判文书案,还牵出了吕越超和邵某当时在进行的另一场官司——离婚案。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被告吕越超于2018年1月曾起诉要求与原告邵某离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后被告吕越超于2019年初再次向该法院起诉离婚,该案目前(指法律文书形成时)尚在审理之中。

  法院还表示,原告邵某要求被告吕越超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虽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但对于上述转账钱款是否属原告邵某的婚前财产而产生的归属问题,可在原告邵琳琳与被告吕越超的离婚案件予以确认处理。

  湾区007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本文标签: 原告  法院  海富通  吕越超  公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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