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加快推进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区域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2024年1月1日以后,常州经开区企业引进的、新到常州工作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补贴条件
1、人才引进前1年至后3年内首次购买常州经开区内80平米及以上面积新建商品住房(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2、在常州且经开区首次参保并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3、人才已经获得常州市“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购房补贴,相关补贴已经拨付到位。
三、补贴标准
1、对在常州经开区内购房,且所购房产未申请商业贷款或申请商业贷款期限在9年及以内的,在享受市级购房补贴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5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
2、对在常州经开区内购房,且所购房产申请商业贷款期限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在享受市级购房补贴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30万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20万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15万元长期贷款补贴,分十年拨付。
四、发放模式
1、一次性安家补贴在人才获得常州市“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购房补贴的次年一次性拨付;
2、长期贷款补贴在人才获得常州市“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购房补贴的次年起,分十年等额发放。
五、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人才个人在获得常州市“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购房补贴的次年一季度提出申请。
2、数据比对。人才办、建设局、社会保障局根据人才提供的购房证明、社保证明、银行房贷合同、上一年度商业贷款还款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核。
3、制定方案。人才办、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补贴方案,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
4、下达资金。人才办、财政局会同社会保障局根据最终补贴方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才个人社保卡账户。
六、附则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我区企业从常州市外新引进的人才,包括在境外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以及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经开区工作的人才。此前引进的人才仍按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5万元的补贴标准发放安家补贴。
2、购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房屋自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本实施意见中所称的缴纳社保是指由人才在常州经开区企业缴纳的社保,享受贷款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内离开常州经开区或企业停止缴纳社保的,停止发放贷款补贴。从彰显人才友好角度,已发补贴不再追回。
4、享受贷款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内结清贷款或缩短贷款期限至10年以内的,停止发放贷款补贴。从彰显人才友好角度,已发补贴不再追回。
5、《关于加快优秀人才集聚,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修订)》(常经发〔2021〕7号)《关于“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支持资金拨付操作细则》(常经人才办〔2023〕12号)中关于“龙城英才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购房补贴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6、从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常州经开区涉及人才购房补贴相关政策均以本文件为准,其他政策同步废止。
7、鼓励房地产开发公司推出人才团购房,具体团购条件应在面向社会公布前提交区物价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本文件由常州经开区党工委人才办、经开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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