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与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相继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台多家房地产企业
受到处罚
1
日前,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邢建罚决字〔2023〕第14号,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问题被处以警告,并处2.9万元罚款。
据文件显示,现查明,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上述事实,以询问笔录、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公司开具的收据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该行为已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3〕第14号、邢建罚听告字〔2023〕第1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2.9万元罚款。
2
日前,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邢规罚字(2023)第( 008)号,邢台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改变外立面色彩、材质的问题,每栋罚款1.5万元,合计罚款肆万伍仟元整;对于擅自建设配电室、门卫、换热站的问题,配电室、门卫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罚款贰万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叁角捌分整;换热站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5%罚款,罚款贰仟捌佰柒拾元整,共计罚款陆万玖仟零陆拾肆元叁角捌分整。
据文件显示,邢台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规划区太行路以西、建设大街以南、葛庄村以南、东董村以北建设的太行南小区南家属院改造项目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1、擅自改变外立面色彩、材质:1#楼与2#楼临街商业外立面色彩审批为米黄色,实际建设为黄金麻色(颜色偏白);1#、2#楼三层局部四层、3#楼一层局部二层外立面规划审批为石材,实际建设为真石漆;2、擅自建设配电室、门卫、换热站:配电室长12.5米,宽5.4米,建筑面积:67.5平方米;门卫长13.4米,宽2.37米,建筑面积21.82平方米;换热站(地下一层、地上一层)长12.28米,宽6.8米,建筑面积:167.14平方米。工程进度:已完工
邢台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太行南小区南家属院改造项目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邢台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于改变外立面色彩、材质的问题,每栋罚款1.5万元,合计罚款肆万伍仟元整;2、对于擅自建设配电室、门卫、换热站的问题,配电室、门卫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罚款贰万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叁角捌分整;换热站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5%罚款,罚款贰仟捌佰柒拾元整。共计罚款陆万玖仟零陆拾肆元叁角捌分整。
3
日前,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邢规罚字(2023)第( 009)号,邢台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锅炉房(换热站)增加面积的问题,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 ,罚款伍仟零壹拾贰元整。
据文件显示,新兴东大街供电公司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传世福邸)三期工程位于襄都区新兴东大街南侧、顺德南路东侧,由邢台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
该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锅炉房(换热站)规划审批长为13米、宽为10米、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实际建设长为18.55米、宽为10米、建筑面积185.5平方米,增加面积为55.5平方米。工程进度:基础施工
邢台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新兴东大街供电公司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传世福邸)三期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邢台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于锅炉房(换热站)增加面积的问题,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 ,罚款伍仟零壹拾贰元整。
4
日前,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邢规罚字(2023)第( 010)号,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改变外立面材质、形式的问题,按照每栋建筑1.5万元予以罚款,共计罚款柒万伍仟元整。
据文件显示,新世纪广场(崇礼街)片区改造项目在市规划区中兴东大街以北、新华北路以东、西崇礼街两侧,由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
该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存在改变外立面材质、形式的问题:5#、6#、7#住宅楼一至四层裙楼及2#、3#配套楼外立面材质规划审批真石漆与石材相结合,实际建设将石材部分改为同颜色真石漆;5#、6#、7#住宅楼一至四层裙楼局部玻璃幕未实施。工程进度:已完工
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新世纪广场(崇礼街)片区改造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于改变外立面材质、形式的问题,按照每栋建筑1.5万元予以罚款,共计罚款柒万伍仟元整。
来源:邢台同城